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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质控工作管理规范(2023版)

作者:国家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来源:国家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023-07-27
国家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质控工作管理规范(2023版) (征求意见稿)

国家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质控工作管理规范(2023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政策精神,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国家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控中心")的职责定位,更加科学、高效地开展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中所涉及的国家质控中心亚专业包括注射美容、眼整形、脂肪移植、乳房整形以及未来可能新成立的各亚专业。

第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国家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省级质控中心。

第四条 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省整形美容及亚专业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国家质控中心负责指导省级以下质控中心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家质控中心亚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在国家质控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如下工作:

(一)分析和调研本领域国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本专业和本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拟订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本专业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

(三)收集、分析本专业各病种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

(四)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

(五)组建全国整形美容各亚专业质控网络,建立和完善整形美容医疗质量监测哨点医院质控网络,并指导各级亚专业开展哨点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

1.各国家质控中心亚专业负责制订哨点医院监测病种、诊疗技术等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

2.各国家质控中心亚专业负责指导省级质控中心开展监测哨点医院建设和评估。

3.各国家质控中心亚专业对哨点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4.各国家质控中心亚专业和省级质控中心负责指导与监测哨点医院网络建设、哨点医院信息化平台建设等工作,指导与监测结果将作为亚专业和省级质控中心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六)承担国家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国家质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亚专业。在各亚专业之下必要时可设立单病种质控工作组,单病种质控工作组的设立均需报国家质控中心。亚专业和单病种质控工作组的设立均由国家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国家卫健委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国家质控中心应设立1个国家级专家委员会和相应的亚专业专家委员会,为国家质控中心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撑并落实具体工作,国家级(亚专业)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均需按照国家卫健委相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级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总数量不超过25名,其中本中心挂靠单位委员数量不超过4名;专家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由质控中心负责人担任;名单报国家卫健委审核批准,由国家卫健委统一发布。

(二)亚专业专家委员会由国家质控中心各亚专业进行推荐,国家质控中心办公室组织国家级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后上报国家卫健委,国家卫健委审核确定后进行备案,由国家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进行发布。国家质控中心亚专业质控专家组组长应同时为专家委员会委员。亚专业质控专家组成员有变更时需报国家质控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国家卫健委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八条 国家质控中心通过建立和完善整形美容(各亚专业病种)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化平台,收集汇总亚专业和省级质控中心上报的全国整形美容医疗质量多源数据信息,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抄送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亚专业(单病种质控组)在国家质控中心统一的信息平台架构下建立本专业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化平台。

亚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应组织省域内各级质控哨点医院通过自动采集或手工录入等多种形式将质控数据与国家质控中心(或亚专业)信息平台对接,并通过阶段性报告等形式反馈至国家质控中心。

第九条 亚专业和省级质控中心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数据资源,建立数据申请、审核、使用和备案流程,应用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发表文章、著作等成果,应当注明数据来源。未经国家质控中心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传输、公开和披露数据资源。

第十条 省级质控中心经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变更和调整的相关信息(如中心名称、负责人、工作秘书及专家委员会等)应及时报送国家质控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亚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亚专业、各省级质控中心之间建立月例会制,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反馈存在问题,建立例会纪要多方备案机制,由国家质控中心办公室监督参会各方同时存档备案。

(二)建立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的长效机制。亚专业(单病种质控工作组)于年底前向国家质控中心报送年度专业/单病种质控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国家质控中心办公室于年底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遵循可操作、易量化的原则制定,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应明确完成时限。

(三)完善以问题为导向的定期追踪、反馈机制。国家质控中心办公室每季度向国家级(亚专业)专家委员会反馈质控工作要点、问题和下步工作重点,促进国家层面整形美容质控工作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国家质控中心应与省级质控中心及质控哨点医院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与学协会等行业组织合作推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持续提升省级质控中心和各级质控哨点医院工作人员的医疗质量管理与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 以亚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名义印制文件的,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执行,建立文件控制流程。质控工作相关资料妥善保存,纸质资料须转换成电子版进行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亚专业、省级质控中心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七不得"规定要求,强化自我管理,具体详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质控中心应加强对国家级(亚专业)专家委员和本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并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国家级(亚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国家质控中心办公室等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质控工作有关规定,不得以专家委员和质控中心工作人员名义违规举办和参加营利性活动,不得借助质控工作违规谋取私利。

第三章 考核、评估与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质控中心办公室对亚专业专家组组长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与评估,对管理周期内连续2年不能按计划和规定完成国家卫健委规定的相关质控工作任务的,将取消其亚专业负责人资格并重新遴选。具体考核、评估措施另行详细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级专家委员会及各亚专业(单病种质控工作组)的专家出现违反本管理规范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关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长期不承担国家质控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将由国家质控中心执行将其调出亚专业专家组和专家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亚专业对省级质控中心实施年度工作评价,评价结果将公开排序,报国家质控中心办公室并由国家质控中心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连续两次年度评价不合格、不能按规定完成本省整形美容质控工作或无法有效管理省域内质控哨点医院的省级质控中心,国家质控中心办公室将以书面形式建议相关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整相应专业省级质控中心。评估评价重点内容包括日常和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国家质量安全目标执行完成情况,省级质控网络建设情况,省级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改进的培训、督导情况,省级哨点医院监测、质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情况等。具体考核评价措施另行详细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由国家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范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

                                             国家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文为转载内容,来自国家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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