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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将给医美业带来哪些变化?

来源:丽格李滨 2021-09-07
肯定有许多文章会从不同的角度对这部新法给予解读,本文只想从医疗美容业的角度,谈谈阅读此法之后的心得体会。

2022年3月1日,我国将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新法”)。

肯定有许多文章会从不同的角度对这部新法给予解读,本文只想从医疗美容业的角度,谈谈阅读此法之后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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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进一步规范了医师的执业行为,以确保诊疗质量与安全;同时,在循证医学指导下,赋予医师更多的诊疗自主权。是否意味着,我国今后的医疗责任,将由机构主体向医生主体转移?

对医美医生来说,这应该是一条好消息。新法第29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医疗器械的使用,是否可以参照这一条,尚有待论证,但是对医美业来说,十分要命,玻尿酸的适应症是个什么情况,大家心里都有数。

医美医生在使用医美药械的时候,超适应症使用是比较普遍的,但是新法似乎为此开了一个口子,只要征得就医者同意,并且在双方不可更改的病历上留下证据,那么针剂超适应症使用,似乎就找到了法律依据。

但是在新法第28条中,麻醉药品和毒性药品被单独提了出来,规定说: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肉毒毒素显然是这一类毒性药品,是否可以按照第29条规定,扩大适应症,目前尚无定论,期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只是第29条规定并没有指明该条不适用于毒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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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24条,增加了不得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描述,明确地对事后修改病历的立法禁止。医美行业修改病历的现状如何,大家心里有数,这回,不得修改病历明确入法,再改可就是违法行为了。

电子病历采用类区块链技术支持,医患双方一旦签章生效便不可更改,所以,有专家认为这是为全面实施电子病历做立法准备。的确,从目前情况看,电子病历是解决一旦生成即不可更改的最有效手段。

对医美行业来说,医患双方都对电子病历有所需求。医方以前事后对病历比较敷衍,主要原因是懒,一旦出现纠纷,便会马上重写或者修改病历;电子病历操作起来十分省时省力,而且比较全面;而就医者一方也需要自我管理,这是行业成熟的标志。

本条同时增加了“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描述,这一点可视为对同行相应的制约,没有根据就不要再对别人的诊疗胡说八道了。

新法第25条对医生向患者介绍病情,做出了重大调整,值得重视的是: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上述内容,在新法实施之前,大多以规定、规范、共识等形式存在,现在可是明确入法,所以,在医疗文书中缺失了这两项内容,便是不合法的诊疗行为。

医美项目中的同质化项目、可替代项目、可选择项目可能是医疗门类里最多的,销售导向的机构只愿意向就医者推荐最贵的项目,而且多半会为了成交隐瞒风,以后恐怕不能再这么做了,做了便是违法行为

多点执业问题虽然我国早已有相关规定,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还是局限于民营医疗范围,公立医院的院长们则把大门关得死死的。

新法规定医师去某家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只要有与自己的专业相符的科室,就可以去。

医师参加规培、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政府活动,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执业,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这是多点执业的另一种方式,或许在连锁机构的不同医疗单位里执业,连变更手续都免了。

更有意义是另一个新增内容,即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这是我国医师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

医美医师的来源是广泛的,几乎所有临床科室的医生都有改行做医美的,新法的这一规定,为医美业的医师来源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其他科室的医生只要经过培训与考核,在不改变原专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增加执业范围的方式,从事医美诊疗。

还有一个亮点:有医师资格的中医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者,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反过来也可以。

众所周知,大多数医美医院的中医美容科都是摆设。这回,中医师只要培训与考试合格,应该也可以堂堂正正地做医美了,不光是皮肤医美,开刀也可以。

新法明确支持医生参与互联网医疗。

第13条规定,医师“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美项目应该可以划入“常见病”一类,当然,说成是“慢性病”似乎也可以。总之,医美接诊并不需要化验或影像检查,大都集中在体表,在互联网上进行接诊,大大节约的社会成本,降低了纠纷率,可以让就医者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医生。

这项规定最乐观的解释是,在医美广告营销被严管的未来,医生利用互联网医院或平台进行个人IP推广,应该可以成为今后医美行业营销的主要出口。

终身禁业,第一次入法。以前,医生哪怕蹲了监狱,出来以后还可以重新注册行医。

新法对医疗资质取得和使用的要求更加严格,明确了执业活动中最重要的疗规范、知情告之、法定报告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并在第56条对泄漏患者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隐匿伪造篡改医疗文书、违规使用毒麻药品、索要财物和贿赂、违反诊疗规范、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都提出了明确罚则;第57条对医师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也属于违法行为;第58条对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提出了可能被终生禁止行医的处罚。

乱登患者对比照片,修改病历、违规使用毒麻药品、给人挑小腿筋、超范围执业的这些从前属于违规的行为,今后都是违法行为。尽管处罚力度仍然比较温和,但是最高限是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新法明令禁止医师出租出借执业证书,这个事应该引起医美业医师的特别关注。

这几条关于医师责任的法条,透露出立法者的整体思路,即医疗机构实施的一些做法,一旦触犯本法,医生也要承担具体责任,今后,担责的已不仅仅是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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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增了整整一章的“保障措施”,部分内容是原法的升级修订,大部分是新增内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禁止任何组织与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和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新法实施后,医美医生如果再遭遇网络暴力,应该可以报警了。当然,证据要保存、固定好。

如果有医闹,并且可以有证据认定为医闹者,可以请治安警察出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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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的保险条款正式入法。第52条规定: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该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新法对医生个人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尚未涉及,这与我国医疗责任归属的管理体系相关,如果医生与机构双重投保,医疗责任风险管理应该更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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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总是盯着医疗行业的负面,特别是对消费性医疗机构,所有媒体均以报道负面新闻为己任,当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治理医美行业乱象有好处,但是也有许多媒体不明青红皂白,不做深入调研,夸大、抹黑的情况也很常见。

新法对新闻媒体报道医疗新闻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第53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这是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行业新闻的时候,应该保持起码的理性、公正和客观。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是出现在“保障措施”的章节。

新法对“过度医疗”概念进行了界定,要求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使用适宜的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如果医师对患者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新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医师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医师证书。

带有消费属性的医疗美容,就医者本来说具有极大的自主选择性,医师在适应症的掌握上也面临更多的选择和范围,很难说求美与造美,适宜的技术与药物的范围是什么,所以,对于医美业的“过度医疗”,可能还需要更加具体的司法解释。

2020年颁布的《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对“过度医疗”进行了首次定义:一是这种诊疗对于该疾病是多余的、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二是过度医疗是一种行为或过程,不是还未成为实践的诊疗计划或设想。

可是,在疾病医疗领域的“过度医疗”都没有讨论清楚之前,让消费医疗领域的医师如何掌握过度医疗的尺度,确实是困难的,因为机构也好,医生也好,都有创收的压力。

即使有的医院有自己的伦理委员会,在创收压力面前,大多也是形同虚设。

在具体的司法解释或医美诊疗规范没出台之前,医师们只能凭经验与良心了,但是要警惕由此引发出来的医疗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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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是对《执业医师法》实施20年的总结、完善与补充,尽可能地堵上了旧法的漏洞,在新的形势下,做了大量修订,总体而言达到了保障医师权益、规范执业行为、赋予医师更多的诊疗自主权。

作为消费医疗的从业者,我们也应该看到,新法是基于疾病医疗管理范式的产物,并没有对消费医疗的医师做出明确区分与定义,所以,消费医疗领域的从业医师,只能套用这部新法。

根据新法的精神,未来的消费医疗领域,医师将逐渐成为诊疗的责任主体,以前许多医师屏蔽的诊疗环节,在新法规范里成为医师的责任与义务,比如医疗文书、情况报告、患者知情等,从过去的[规范],变成了[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