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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经营者不得实施这些行为!

作者: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来源: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2023-01-05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医美行业经营者作出如下提醒——

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是人们生活质量提升的标志,有庞大的市场需求。但是,伴随着行业迅速发展,也出现了虚假宣传、仿冒混淆、诱导消费等行业乱象问题,不仅破坏医疗美容行业竞争秩序,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此,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医美行业经营者作出如下提醒——

不得实施混淆行为

医美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不得实施贿赂行为

医美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医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医美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进行有奖销售要注意

医美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医美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网上经营也要守法

医美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

医美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