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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去年初曾明确指出,化妆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旧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应规定为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并将两处表述统一为“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关于处罚,新版第六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