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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的「非法麻醉」问题

作者: 李迪lawyer 来源: 西柚是谁 2023-08-15
医美纠纷中,关于「非法麻醉」是一个中频问题,其中因为麻醉的特殊性,求美者与医美机构就「非法行医」是否涉及刑事责任予以确定后,往往还会对「非法麻醉」是否涉刑产生纠纷。

医美纠纷中,关于「非法麻醉」是一个中频问题,其中因为麻醉的特殊性,求美者与医美机构就「非法行医」是否涉及刑事责任予以确定后,往往还会对「非法麻醉」是否涉刑产生纠纷。

1.关于麻醉的相关批复有原卫生部的《关于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现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经修改,现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即开展全麻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在实践中,一些医美机构并未设置麻醉科,采取的是从外聘请麻醉医师的方式实施带有全麻的医美手术,其实是不合规的。

2.关于局麻虽然没有要求设置麻醉科,但是也需要人员和药品的合规,这个后面会讲。在实践中出现的医美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医美机构违规实施全麻手术后,为了规避资质问题,往往会在病历中更改为「局麻」。

3.对于麻醉医师的资质问题跟其他执业医师一致,需要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其中执业范围为麻醉专业,也就是说外科医生即使有证,也不能代替麻醉医师进行「全麻」操作。局麻可由手术医师操作。

4.麻醉药品的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美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除此之外,医美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5.关于非法麻醉的刑事责任,有咨询者问对于此类事件的涉刑问题。在实践中,医疗机构上述违法事件往往被「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所涵盖,所涉及伤残往往也被「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所涵盖。

关于是否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于医疗机构处于盈利为目的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对于上游非法售卖麻醉药品的,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对于医疗机构,即使是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工作室,我认为也不构成此罪。

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对于对于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无资质的药品经营人员、私立医院、诊所、药店或者病人非法贩卖的,侵犯的是国家对药品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故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的,依法定罪处罚。(高贵君等《<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