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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和谐医美公司虚假宣传被罚

作者:中国经济网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3-06-06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3〕494号)显示,北京东方和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00000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5日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3〕494号)显示,北京东方和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0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5月23日。

当事人网络宣传途径有微信公众号“东方和谐医美”,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微信小程序“东方和谐”,新氧“北京东方和谐医疗美容门诊部”等。当事人在宣传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经营时间作虚假宣传。当事人在在微信公众号“东方和谐医美”中宣传“32年来我们始终致力于通过行业领先的技术”,当事人成立于2004年10月,实际经营时间为18年。 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2015年11月4日宣传“27年专注自体脂肪移植”,2018年2月5日宣传“作为专注自体脂肪移植领域30年的高端医美品牌,冯斌整形-东方和谐不断提高技术水平”,2018年3月7日宣传“冯斌整形始于1989,专注自体脂肪移植30年”,2018年9月6日宣传“北京东方和谐-国内最早的脂肪移植专科医院,始于1989”,2018年9月10日宣传“专注自体脂肪移植30年”,2018年9月12日宣传“见证冯斌整形&东方和谐 30年自体脂肪移植实力品牌”,2019年6月17日宣传“北京东方和谐创办者冯斌教授,30年专注自体脂肪移植”,2019年6月23日宣传“专注自体脂肪移植30年 高端医美品牌 冯斌整形&东方和谐”,2019年7月4日宣传“在30年的发展中,东方和谐始终扎根与医疗本质,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本届盛会选址特定在万里长城,代表着东方和谐30年来专注自体脂肪移植坚不可摧的精神”,上述内容持续宣传至2023年2月,其中经营时间均为虚假。

2.对专利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2014年8月15日宣传“冯斌‘多层立体式注射丰胸’,荣获国家专利技术(专利号:ZL201220235547.6),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项自体脂肪丰胸专利技术”,该专利实际名称为“一种多点多层次立体式注射丰胸术使用的脂肪恒温机”,2015年2月6日宣传“东方和谐冯斌教授‘高清晰逐层扫描吸脂术’,国家唯一一项自体脂肪移植专利技术,专利号:ZL201220235546.1”,该专利实际名称为“高清晰逐行扫描吸脂用平层吸脂针”,上述内容持续宣传至2023年2月。上述两项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内容为提高手术成功率的装置或设备而非手术本身,当事人未标明专利种类且更改了专利名称,易引人对专利种类及内容产生误解,同时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专利技术系唯一。

3.对曾获荣誉作虚假宣传。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宣传冯斌“中国吸脂塑形第一人、中国自体脂肪移植第一人”、“曾工作于北京钓鱼台医院整形科”、“现任中华国际医药美容协会会长”、“人民大会堂获得最具消费者信赖奖等多项荣誉”、“中国自体脂肪移植失败修复中心主任”、“被全国100多家机构特聘为自体脂肪移植专家”、“同时兼任北京30多家机构的自体脂肪移植技术培训导师及特聘专家”、“冯斌教授领衔30多个自体脂肪移植技术专家团”、“点指成金技术输出服务于全国100多家机构以上”,上述内容持续宣传至2023年2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经历及荣誉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宣传孙泽芳“北医三院特聘专家、日韩特聘五官精雕专家、首都医科大学医疗美容导师、韩国BK整形医院中方客座专家、中华医学会上海整形美容学会会员”,上述内容持续宣传至2023年2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经历及荣誉证明材料。

4.对医师职称作虚假宣传。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及经营场所墙面宣传栏中宣传冯斌为“教授”,即正高级职称,实际冯斌的职称为副主任医师,即副高级职称,上述内容持续宣传至2023年2月。

5.对患者病例数作虚假宣传。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宣传“187000例完美蝶变案例”,在经营场所墙面宣传栏中宣传冯斌“自体脂肪移植10多年成功案例数万例”,上述内容持续宣传至2023年2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案例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决定处罚款400000元。

新氧官网显示,北京东方和谐医疗美容门诊部为入驻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