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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机构评价行为,《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纪律规定(试行)》发布!

来源:医美视界 2021-11-18
11月15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发布《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纪律规定(试行)》

为规范医疗美容机构评价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价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5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发布《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纪律规定(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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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纪律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机构评价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价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活动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评价专家、参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活动组织者(以下简称评价组织者)主要是指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含下属办公室)成员,各省级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含下属办公室)成员。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专家(以下简称评价专家)是指接受评价组织者聘请,参加现场评价活动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参评机构是指提交参评申报材料并同意接受现场评价的医疗美容机构。


第三条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活动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依照评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四条 评价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格执行评价的资格审查、初评、复评、异议处理和授牌等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规则、程序和办法,认真履行对医疗美容机构评价的管理职责。


评价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评价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专家遴选办法选聘专家;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询问、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与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评价专家信息;

(三)不得违规泄露参评材料非公开内容、评价专家名单、评价意见、实名异议人身份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不得介绍、引领参评机构的有关人员走访评价专家,从事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活动;

(五)不得为参评机构向评价专家打招呼、递条子,或在评价过程中就参评机构发表评价性意见、向评价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六)不得接受参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

(七)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妨碍评价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评价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机构评价的相关规定、程序、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公平、公正地对参评机构做出评价。


评价专家在评价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参评机构存在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价组织者说明并回避;本人是参评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作为当期评价专家;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价专家身份、评价活动有关情况,泄露或使用评价对象的商业秘密、评价资料等;

(三)不得利用评价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参评机构进行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活动;

(四)不得因个人恩怨或利益关系,恶意贬低评价对象和其他评价专家;

(五)不得擅自将收到的异议和相关材料提交评价组织讨论或者转发给其他评价专家;

(六)不得接受参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

(七)现场评价工作期间,服从统一行程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因私人原因影响团队工作进程。

(八)现场评价过程中,不接待与评价相关的人员来访,不接受与评价相关的电话咨询,不私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要求参评机构提供与评价无关的信息。


第六条 参评机构有义务配合评价活动的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有效、真实、可靠。


参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不得虚构或隐瞒相关事实;

(二)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贬低其他参评机构或者评价专家;

(三)不得请托任何机构、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当年评价公正性的活动;

(四)不得向评价组织工作人员、评价专家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

(五)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章 罚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评价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由相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 评价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或者取消其参与评价组织工作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评价专家在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其参加评价活动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参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办公室根据权限,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参评资格;对已经获评、经查实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授牌,公开通报,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评资格。对构成违纪的,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