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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医美诊疗的重要指标:美学沟通一致

来源:丽格李滨 2021-07-23
医美诊疗的范围,不但包括医疗本身,还包括审美,所以,诊疗内容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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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夫是我的老朋友,

我十分理解他的心情。

这件事传达出一些重要的信息:

■首先,不管这个年轻人是因为无知还是怯懦,医患双方是极度缺乏信任的;

■其次,从他报警的动作看出来,他具备强烈的权利意识;

■第三,患者拥有绝对的医疗自由,有权选择生死。

疾病医疗尚且如此,消费医疗的医生,还有什么可抱怨的?

做医美,就医者不但拥有自由医疗的权利,而且参与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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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诊疗的范围,不但包括医疗本身,还包括审美,所以,诊疗内容更加复杂。

早在2015年,医美诊疗的规范里,就已经对医患双方于术前在美学认知、美学效果、美学预期上,达到沟通一致。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要求,“当确定将对美容就医者进行某一项美容外科手术后,医师应对手术的美学效果有较明确的预测,并与就医者进行必要的沟通”。

但是,现在的医美病历里面,有多少达到了这个要求?在就医者的知情同意书里,是否都列明了这一条:美学沟通一致?

医美行业,医患双方似乎都是在面对纠纷或诉讼的时候,才会意识到病历的重要性。而医美病历中的“美学沟通一致”,可能对司法鉴定和审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实务中,鉴定机构往往认定医疗机构存在“病历中未见术前设计、计划等的沟通记录,并未做到术前医患沟通达到美学一致,存在沟通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的情形,做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鉴定结果。[上述摘录取自最近著名的一审司法判例]

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做出的判决,赔偿数额甚至超出了医患双方的协商预期。

美学沟通一致的另一个要求是,要告知就医者除了医生推荐的方案之外,还有哪些替代方案。

欧美国家的同行不但要求在病历中体现这一点,甚至在医美广告中,就要求广告发布者列出推荐方案之外的其他替代方案。这既是对就医者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对就医者选择权的尊重。

在列明替代方案之外,还需要列出可能的并发症。多数医美机构做到这一点是困难的,他们生怕吓跑了就医者,错失了到手的收入。报喜不报忧,是医美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特别是医美咨询师们,往往为了达到销售的目的,把并发症的风险掩盖起来,或者轻描淡写,避重就轻。

医美医患纠纷的大幅度增加,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无论是法官还是媒体,会永远站在消费者的那一面,哪怕消费者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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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要求,手术实施者要向美容就医者说明各种术式的优缺点,以及可能产生的术后并发症,包括预防处理的原则,取得美容就医者术后积极主动的配合,以便使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程度,这也是审美能力的实施过程。

那么,如何有效规避上述法律风险呢?要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完善病历文书。

举个例子。以“脂肪抽吸术”为例(该病历范本由于琨律师提供),治疗建议和介绍:

医生已告知我因需要在____________麻醉下进行_______脂肪抽吸术。医生已告知我,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法有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通过医师介绍,我已了解上述方法的优缺点,我最终选择的治疗方案为:_______脂肪抽吸术:注射肿胀液或肿胀麻醉剂,选用切开或刺入方法插入吸头,逐层、逐区均匀吸出脂肪,缝合吸头进入切口。经过医生与我术前的充分沟通,已就治疗方案设计、计划等方面达成美学一致。

然而,“美学一致”,是个没有标准的事,是医患双方的因人而异。

如果说,具有标准与规范的临床过程是“规定动作”,那么美学一致,就是“创意动作”;前者考验的是临床技术、经验与学识,后者考验的则是美学修养、天分和灵感。

如果深入到“美学”概念的定义,那么将面对更加复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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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英语:aesthetics,医美在英文里有多种表达方式,其中aesthetics medical surgery,aesthetics plastic surgery,aesthetics medical procedure等常用),在欧洲又名感觉学,是以对美的本质及其意义的研究为主题的学科,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后来美学又发展到偏向价值判断的心理学范畴。

判断美学价值需要审美主体使用感官能力,然而,审美又常常超越感官。美学造诣和品味的高低决定了观赏者诠释美的水平。美学是美的哲学概念,也是心理学范畴,而个人的品味是通过教育习得的,是审美主体越过良莠不齐的大众文化所萃取出的精英文化价值观。康德认为,美是主观的、普遍的,因此,有些东西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美丽的。也是因此,才有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里面对“美学一致”提出要求的理论依据

朱光潜把美分类为自然美和艺术美。所谓自然美就是常态,如拥有健全的身体,人们都称之为“美”。艺术美就是把自然加以艺术化,当中又可分为写实主义和理想主义。

医美的美学可以归属为具有强烈个人价值判断属性的艺术美,同时具有相当的自然美特性

医生是依靠医学技术,采用改变组织形态生理解剖结构的方法达到医美预期效果的,整个过程就像是写实主义美学家。而顾客或者患者大多本质上是理想主义者

多年来整形模拟软件一直发展不起来,不温不火的原因主要是,做出来的东西医生拿把写实的刀子切不出来,同时那个效果顾客或者患者根本不满意。还不如不用那个东西,沟通起来效率还高一些。

既然医美美学一致,实际上是价值判断,那么价值判断所面临的主观性就难以避免。因此,如何给医美的美学一致作出规范,还是难以定论。所幸的是,影像记录技术,还是给医生们提供了技术手段,也给美学要求比较苛刻的消费者提供了参考。因此,医美服务记录大量的音视频影像非常重要,而且未来的AR和VR技术都会在这个领域率先得到应用。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出现了争议或者纠纷的时候,鉴定机构、裁判机构、调解机构会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要求,查看病案文书里是否有术前设计、计划等沟通记录,并做到术前医患沟通达到美学一致,沟通充分,风险告知充分等事项。看来未来医美治疗,尤其是美容外科手术,和整形外科手术(医美方向的)应该增加术前沟通记录文件,并对上述项目载明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并辅以多种影像记录以避免出现争议,或者在出现争议的时候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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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治疗的争议,尤其是美学方向的争议,我们一般称为“非医源性争议或纠纷”都是发生在术后或者治疗后。也就是说我们上面说到的那些文书成为行规、法定文书,消费者也签署了,但是在术后或者治疗后又出现了“审美不满意”或者“美学不一致”,消费者是否可以继续主张,以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履责不完整为由,跟医生或机构打起侵权官司?答案是肯定的。

今年315前后有一个典型的判例一审已经以白皮书的方式公开,据裁判文书网查询,可以看到这是按照侵权纠纷做出的判例,这个判例系列涉及金额几百万元,而裁判最重要的依据就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恰恰鉴定意见里权重最重的那个理由就是“病历中未见术前设计、计划等的沟通记录,并未做到术前医患沟通达到美学一致,存在沟通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

这个判例很重要,可能会影响到行业未来走向。